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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婚双方能再生一个小孩吗
作者:不详 来源: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:2008-5-31 阅读次数:

再婚双方都渴望有一个共同的小孩,一方小孩在身边,另一方小孩没跟,请问能再生一个吗,要求写出这方面的法律知识。谢谢
问题补充:我是说,双方都有一子女,只是另一方的孩子未跟而已,谢谢,这样行吗
 
答:
第十二条 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“再婚的夫妻,一方只有一个子女,另一方无子女的,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。”这里的“再婚”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婚史,不包括离婚后复婚的。这里的“另一方无子女”是指未生育、未收养子女,或生育、收养过子女且子女死亡的或解除收养关系的。
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,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对方抚养的,比照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,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。
已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(再婚的前婚后婚所生子女累计计算子女数),虽然离婚时子女都依法由一方抚养,另一方不属于无子女。凡将自己的子女给别人抚养、寄养或者遗弃子女的,也不适用“另一方无子女”的规定。
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“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,另一方无子女的,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。”这里的“另一方无子女”是指未生育、未收养子女,或生育、收养过子女且子女已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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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婚双方都渴望有一个共同的小孩,一方小孩在身边,另一方小孩没跟,请问能再生一个吗,要求写出这方面的法律知识。谢谢
问题补充:我是说,双方都有一子女,只是另一方的孩子未跟而已,谢谢,这样行吗
 
答:
第十二条 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“再婚的夫妻,一方只有一个子女,另一方无子女的,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。”这里的“再婚”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婚史,不包括离婚后复婚的。这里的“另一方无子女”是指未生育、未收养子女,或生育、收养过子女且子女死亡的或解除收养关系的。
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,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对方抚养的,比照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,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。
已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(再婚的前婚后婚所生子女累计计算子女数),虽然离婚时子女都依法由一方抚养,另一方不属于无子女。凡将自己的子女给别人抚养、寄养或者遗弃子女的,也不适用“另一方无子女”的规定。
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“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,另一方无子女的,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。”这里的“另一方无子女”是指未生育、未收养子女,或生育、收养过子女且子女已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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