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
案 情
严先生和周女士婚后生育了儿子小雨。2001年,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。2006年,严先生将其所有的50%房屋产权过户给小雨,房屋权利变更为周女士和小雨共同共有。随后,严先生和周女士签订离婚协议,双方约定,如果周女士结婚,则她拥有的另一半产权也要一次性过户至小雨名下,产权归小雨所有,周女士不可将其用作婚房。不久后,周女士再婚,并与丈夫和小雨居住在另一处住房内。今年4月,严先生以小雨名义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周女士拥有房屋的50%产权份额归小雨所有。法院审理后,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说 法
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原则。房屋虽然是严先生和周女士婚后共同购买,但二人在离婚前,严先生已办理将其的50%产权份额过户给小雨的手续。在双方自行签署的离婚协议中,周女士虽作出若结婚则将自己的产权份额过户给小雨的意思表示,但小雨并非协议当事人,该赠与表示并未向小雨作出,小雨和周女士也未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意见;且在离婚协议中以周女士再婚作为产权过户的前提条件,有违公序良俗,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胡海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