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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婚后诉离婚获准许 索精神赔偿不予支持
作者:不详 来源: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:2008-8-1 阅读次数:

一对中年再婚夫妻因感情不和二次起诉离婚,并要求精神赔偿,近日,松江区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;女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。
    现年41岁的尤先生和46岁的章女士是再婚夫妻,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。虽然妻子比他大5岁,但本地人的尤先生当初很看中性情亲和的东北人章女士,从2000年5月登记结婚后两人感情较好。随着时间的推移,尤先生和章女士之间关系开始出现矛盾。
    2004年3月,章女士从东北老家探亲回来后,双方为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,为此尤先生提出分居。章女士并不示弱,既然夫妻不同居,她干脆把家里的门锁换掉,导致尤先生无法回家,一直到2006年6月,丈夫气急之下砸了门锁。而后,尤先生于同年底起诉离婚,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。从此,夫妻关系并未改善,章女士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有来往,怀疑尤先生有外遇,双方又争吵不休,对此尤先生以俩人生活方式和朋友交际等性格差异,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,于2008年3月再次诉至法院,要求与章女士离婚。
    章女士认为,是因原告有外遇,所以要与被告离婚;被告不存在过错,如果离婚原告必须补偿她再婚8年来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。
    法院认为,虽然双方均经历过失败的婚姻,但是在选择第二次婚姻时亦过于草率,没有对各自的脾气性格了解清楚,以致婚后经常发生争执和分居。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之后,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,原、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。至于被告认为其不存在过错而不同意离婚之辩解,不能成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理由。被告认为,双方结婚8年,离婚后原告应当赔偿被告8年来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,法院认为,一方因重婚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因,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现原告要求被告精神赔偿的请求,于法无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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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对中年再婚夫妻因感情不和二次起诉离婚,并要求精神赔偿,近日,松江区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;女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。
    现年41岁的尤先生和46岁的章女士是再婚夫妻,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。虽然妻子比他大5岁,但本地人的尤先生当初很看中性情亲和的东北人章女士,从2000年5月登记结婚后两人感情较好。随着时间的推移,尤先生和章女士之间关系开始出现矛盾。
    2004年3月,章女士从东北老家探亲回来后,双方为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,为此尤先生提出分居。章女士并不示弱,既然夫妻不同居,她干脆把家里的门锁换掉,导致尤先生无法回家,一直到2006年6月,丈夫气急之下砸了门锁。而后,尤先生于同年底起诉离婚,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。从此,夫妻关系并未改善,章女士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有来往,怀疑尤先生有外遇,双方又争吵不休,对此尤先生以俩人生活方式和朋友交际等性格差异,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,于2008年3月再次诉至法院,要求与章女士离婚。
    章女士认为,是因原告有外遇,所以要与被告离婚;被告不存在过错,如果离婚原告必须补偿她再婚8年来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。
    法院认为,虽然双方均经历过失败的婚姻,但是在选择第二次婚姻时亦过于草率,没有对各自的脾气性格了解清楚,以致婚后经常发生争执和分居。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之后,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,原、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。至于被告认为其不存在过错而不同意离婚之辩解,不能成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理由。被告认为,双方结婚8年,离婚后原告应当赔偿被告8年来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,法院认为,一方因重婚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因,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现原告要求被告精神赔偿的请求,于法无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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